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权司法裁定事项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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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本公司接大股东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,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“(2002)宁高法执裁字第17-5号”《民事裁定书》。该裁定书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“(2002)宁民商初字第2号”民事判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裁定:将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8,632,334股“西北轴承”股份过户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,用以抵偿其所欠贷款本息49,533,937.8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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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7-4-14 11:28: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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