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來,非法集資犯罪手段層出不窮,不法分子以投資理財、虛擬貨幣等名義,以“高回報、無風險”等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案例
針對老年人推出“旅居預付卡”等產品,引誘群眾入局
沈某峰組織招募周某標、李某等人設立某集團公司,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,在多地開設養老旅游酒店、度假別墅等項目,并招攬業務團隊,通過旅游宣講會等方式推銷養老、旅居類理財產品,承諾保證本金并獲取固定收益,非法吸收公眾資金。
辦案人員介紹,涉案公司打著“養老金融”的旗號,針對老年投資人推出“旅居預付卡”“養老公寓”等產品,宣傳可以獲取高額利息,享受高質量養老、旅游服務。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資金安全和養老保障等需求,引誘大量老年人陷入騙局。
說理
切勿輕信“高收益”承諾,守好養老“錢袋子”
辦案人員提醒,社會公眾應增強風險意識,不輕信“高收益”承諾。警惕“高回報、無風險”宣傳,面對“免費旅游、低價旅游”等福利,保持理性,守好養老“錢袋子”。
同時,應核實養老機構服務資質,警惕“預付費”陷阱。在選擇養老機構時,注重檢查企業營業執照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等證件,確認企業有提供養老服務的合法資質。同時警惕購買“預付費卡”等支付方式,預付資金在監管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安全隱患。
此外,老年人在理財、投資前可向民政、金融監管部門咨詢,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,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金融監管部門舉報。
(記者董建新整理)
法條
《民法典》第148條:一方以欺詐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《民法典》第149條: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,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。
《民法典》第157條: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;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,應當折價補償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;各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